位置: 首页 >  卫生 >  详情

热消息:男子帮忙运设备却受伤,是义务帮工还是职务行为?

作者:new01 来源:现代快报2023-02-01 20:27:49


(资料图)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一家公司委托南京某租赁公司搬运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顾某也来帮忙。没想到设备倾倒侧翻,将抬设备的顾某压倒,导致顾某腿部受伤。顾某认为他是义务帮工,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义务帮工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顾某诉称,2020年12月15日,两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南京某租赁公司为某公司搬运设备共计38台。于是,顾某当晚便带领手下员工前往某公司厂区搬运设备。在全部设备搬运完毕后,某公司现场设备负责人表示,之前有一套设备没有挪正。顾某本着多年合作关系,就好心帮忙。结果在挪设备过程中,由于没有脚杯垫,设备倾倒侧翻,顾某为此受伤,花去医疗费十多万元。顾某认为,这本就不是合同分内的工作,但他还是出于好意去做了。

某公司辩称两家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义务帮工,原告也是南京某租赁公司持股百分之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是履行承揽合同的补充约定,其性质是基于前一承揽合同的履行,增加的承揽合同工作量,属于承揽合同义务。原告自始至终都在以自家公司名义履行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原告并未以自身名义与被告发生其他法律关系。另外,被告与南京某租赁公司仅此一次合作,之前从未合作过,所以就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多年合作关系。

顾某与某公司是否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呢?法院认为,原告称其与被告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进行义务帮工。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是首次合作,并无义务帮工的基础。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多年合作关系。除此以外,原告受伤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溧水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原告工伤一事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这份记录可以判断原告搬运涉案侧翻柜体设备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以个人身份直接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安排实施帮工行为。即使免费搬运也是基于合同内的有偿劳务,并非无偿提供劳务意义上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原告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其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标签:

上一篇: 武汉数字电视_关于武汉数字电视的基本详情介绍|天天播资讯
下一篇: 外星人新款 x16 游戏本上架:i9 + RTX 4080,36999 元|全球看点
  • 方正电机: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方正电机(德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1) 环球今日讯
  • 天喻信息董秘回复:公司正在积极寻求隐私计算平台相关应用领域的商业机会,目前没有数据脱敏等方面的业务
  • 今年河南招聘特岗教师1.68万!招聘条件、岗位设置公布